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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教育部覆發文100011號

2011/03/21教育部針對全國教師會函文要求教育部應處理組長加給單一化之事給予回覆,函文指出,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主管職務加給係在主管職務之職務列等範圍,按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跨列職等之主管職務如由不同銓敘審定職等之人員擔任,應按其敘定職等分別支領不同數額之主管職務加給。教育人員敘薪額 230元以下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敘薪額275元至 245元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4090元,敘薪額290元以上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考量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同一行政主管職務同工同酬及待遇之給公平合理性,如此支給尚屬允當。 教育部表示教師兼任組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3630元至4990元,兼任處室主任之主管加給為4990元,二級主管與一級主管,職責程度尚有差異,若均為一樣,將造成權益不衡平。因此,考量公務人員及教師擔任(兼)任同一行政主管職務同工同酬級待遇支給公平合理,以及為免引發教師兼任處事人員權益不衡平等後續效應,教育部無法依全教會所建議方向辦理。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洪維彬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1/03/2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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