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疑似不適任教師實務上,為使輔導有效,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時,均應考慮其專業性及與當事人之間且無存有定見。相似情境有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定時,當事人得提出迴避名單。故本會主張進行輔導時,仍應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使當事人有正常理由則可拒絕,無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如此則輔導期較可收正面功效,制度始可發揮應有功能。
台北市龍山國中林姓教師未正常作息,以致未能順利進行輔導之確認,故責任不在學校,故該當事人無法改善又不願意接受輔導時,全國教師會支持應逕行進入評議期。然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4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10131587700號函據以推論為全國教師會支持任何個案均以同樣模式處置,顯係謬誤。全國教師會以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全教諮字第101139號函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請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