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部99.01.29台國(四)字第0990005854號函說明二,「查不適任教師之通報,如嗣後有原因消滅或原措施撤銷等情事,…,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報本部辦理刪除通報事宜」。但教育部尚未建立「撤銷通報之制度及程序」,各主管教育機關無由主動知悉曾被通報教師通報原因是否已消滅,相關之司法機關或社政機關對相關案件若原因消滅(例如禁治產或褫奪公權之宣告取消),亦不知應主動通知教育部,則被通報者於通報原因消滅後,仍名列教育部通報名單於網站上,將持續損及其工作權及名譽。
若教育部不主動建立「撤銷通報之制度及程序」,而仍堅持目前之各項通報,日後恐有妨害人民工作權之行政責任,以及妨害名譽之刑事責任,不可不慎。全國教師會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九九全教政字第九九○五八號建議教育部,對於不適任教師經通報後,如通報原因消滅,應建立「撤銷通報之制度及程序」,以保障人民之法定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