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覆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30005037A號書函所送「處理高級中等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注意事項」第二次研修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04年2月2日以九二全教政字第九三0四0號函,就決議附表四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表達意見。說明大略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司法有不受限制之審查權限。即教育部基準認定之不適任教師,法院得駁回。因此,教育部所定之基準,反而無法充分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概念作釐清,甚而誤導原本持慎重判斷態度之教評會輕判。並主張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應著重在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而不是以12款認定情勢基準。原本只有教評會才擁有判斷餘地,評價特權,但恐因將12款認定情勢基準移列至察覺期,致使,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增加了得以先行判斷者,恐增強有意曲解法令者,發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之合理化藉口。全教會建議教育部該附帶提議修正,發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應經教評會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