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校長採遴選制辦理,本會多次參與相關法規訂定,設置「教師代表」之本意是以教師之教育專業對校長適任與否提出專業意見,其意涵不曾模糊。自八十九年第一學期辦理校長遴選以來,亦未曾聽聞學校職員可參與「教師代表」之投票。
再依一般法規訂定之慣例,在國民教育法第八之二條第一項有關「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暨教育基本法第十條有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均設有「教師代表」,唯從未聽聞有職員參與是項代表之投票;因此校長遴選之「教師代表」由教師互選當無疑義。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教中(人)字第○九二○五四七二一五號書函稱:「基於校長係綜理校務,本案教師代表應由全校教職員選舉產生為宜」。並說明學校工友亦在校長綜理校務範圍之內,何獨排斥工友參與投票權利?
全國教師會認為「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三條有關教師代表之產生方式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說明顯有枉法曲解之情事,遂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九二全教高第九二○一八○號函請教育部即刻糾正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枉法曲解法令行為,以免滋生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