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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96561號(回覆台北縣教師會有關高中職校長遴選及任期考評辦法回函確定版)

台北縣教師會函請全國教師會說明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下稱考評辦法)之改變過程及其未來之因應之道。全國教師會以九六全教高字第九六五六一號函復說明。
教育部「考評辦法」第三條經全教會努力參與後,95年4月12日新版辦法中,教師代表部分修正為「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代表一人」及「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合計二人。另學者專家部分,也修正為「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台北縣教師會以為考評辦法由教育部於96年3月12預告修正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之席次,由三人降為一人,經全教會力爭,該預告之修法並未通過,教師代表人數明確為至少二人,並非調降。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忠勳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7/10/24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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