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之修訂,雖曾召開與家長團體及教師組織之座談會,但並無共識。而教育部卻於96年3月12日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十條修正草案,過程草率且於法不合。全國教師會以九六全教高字第九六一○六號函知教育部,提出不同意見。
本辦法第二條有關「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之產生方式,95年明定二類代表應採選舉方式產生,並訂定選舉之最低投票人數門檻限制,已凸顯出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之代表性及重要性。如今條文修正未滿一年,逕行修正產生方式,取消出缺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之投票權,實是開校園民主之倒車,令人難以信服。
查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五項僅規定校長應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並無任何「延任」相關規定或授權。而本辦法第十條自訂「延任」之相關規定,明顯違反前揭法律之規定,教育部以「放寬延任期限,對於教育仍有正面之意義」為由,放寬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予申請延任,已逾越法律授權之行政行為,有違依法行政之原則,嚴重影響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