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公立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明顯違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限縮相關當事人參與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權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一全教高字第九一三八九號函知教育部,「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已經牴觸「高級中學法」之規定,建請教育部修訂「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取消現職校長優先遴選之規定。
全國教師會並提醒教育部,若教育部不願為國民守法之典範,執意曲解法律。將秉人民督促政府之立場與原則,研擬將本案提起行政訴訟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