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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91353號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另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七條高級中學校長及職業學校校長有其資格限制,但無論就高級中學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均無規定,亦無授權教育部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分階段辦理,並於第一階段限制僅能由現職校長參選。
再依據監察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九一)院台教字字第0九一二四00二二三號函所載:辦理校長遴選採分階段作業,並於第一階段限制僅能由現職校長參選,唯於法律及行政命令均無分階段之設。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一全教高字第九一三五三號函知教育部,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分階段作業,並於第一階段限制僅能由現職校長參選,顯與法令不合。建請教育部儘速依法修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辦法。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忠勳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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