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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91247號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得知新竹市政府辦理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聘任該市議員為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明顯違反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同時亦違背教育基本法教育中立之原則。
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同法第二條規定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又同法第三條規定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新竹市政府違法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全國教師會請教育部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糾正並撤銷新竹市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相關結果。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忠勳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08/1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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