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教師會對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擬於2008年6月5日時召開「研商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及第 14 條第 4 次會議」,邀請家長團體代表參與,認為該作法不僅不符法制體例,也不符「教師請假規則」中所明定之協商原則,該會為善意提醒縣府應即刻妥善處理會議相關事宜,於2008年6月2日以97北教師會字第9706157號函發文臺北縣政府,說明大略為,查第12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該兩項協商訂定,係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地方教師會」之法定權責,並無疑義。另「教師請假規則」為教育部依「教師法」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即「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始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之規定;「研商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及第 14 條會議」已召開三次會議,都由臺北縣教師會及臺北縣教育局各推派7名代表出席會議協商,已確認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核支代課鐘點費等具體共識及協商結果;臺北縣政府教育局2008年5月26日北教國字第0970395446號開會通知單所列之薛春光校長等人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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