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教師會為請臺北縣政府立即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於2007年10月15日以96北教師會字第9610307號函發文臺北縣政府。說明大略為: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有關「調課補課及代課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該會經與局長有約座談中提案及多次行文縣府,感謝縣府於2007年8月27日召集會議,協商教師「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政府「週休二日」制度實施後,對教師請假部分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似未對教師請假之相關規範進行同步修正,致使教師請病假時,即便專業醫師判定應「休養一週」,教師回校辦理病假之請假程序時,其課務卻仍無排代。該會代表於8月27日協商會議中,極力爭取「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並提供教育部2007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對教師請病假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並不以健保級醫療機構為限;協商會議至今將達兩個月,原本應為縣府依法行政及保障基層教育現場應有權利之美事,因縣府行政作業之延遲而蒙塵,而致損及北縣教師事病假之請假權益;請縣府立即將「病假三日即應排代」共識,函知各校及執行之人事人員周知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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