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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發文-96282號-各縣市請假規則

教育部於2007年4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訂定發布「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同年6月4日以九六全教政字第九六二八二號函行文其會員(各縣市教師會),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事項,提醒各縣市教師會積極進行與縣市政府協商訂定執行規定,以維護會員教師之權益。說明大略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四條寒暑假返校總日數為2~7日,包含寒暑假開學前一週之教學準備;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教師之代、補、調課規定由縣市教師會及主管教育機關協商訂定。也請各縣市教師會若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商完成後,提供資料給全教會存參。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7/06/04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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