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中的合約為清朝光緒18年七月劉鴻源先生與游其源先生兩位先生與地主林本源先生簽訂佃農合約。
依照合約的內容,雙方約定的地點是一處坡底田,位於當時俗稱拜爵保藤寮坑口,現今坪林有個地方為藤寮坑,而雙方約定的大小為一甲零九厘,是根據清朝光緒十四年間所發放的土地權狀,並且在文末註記因為怕有紛爭,因此地主合佃農各執此一合約並永久保存並有效,此一合約顯示出臺灣在清領時期仍然維持中國的習慣,佃農與地主簽訂合約並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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