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日治時代租賃土地種植茶樹契約書,立約人為劉純坤與劉純楓。
此契約書為佃農欲與地主租借土地,期限為從昭和三年至昭和三十年一共三十年來種植茶樹,雙方約定需要繳納的租金為每一萬株茶樹需繳納14元日圓,繳納的時間為開始種第三年,昭和六年的時候需要在五月中旬繳清款項,並在合約後頭雙方有約定一些注意事項,並有規定保證金的退還事項。
此文件顯示在日治時代租地種茶的相關事宜,由於茶樹種植時間較長,也需要等茶樹長大才可以開始採收,因此可以看到契約有依照茶樹的生長習性訂定收租金的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