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日治時代茶園土地買賣法院公證書,除文字書寫外,還以繪圖方式畫出圖面,再經法院公證。
此圖為臺灣在日治時代,土地的買賣需要經過日本的法院公證,可以看到文書中分為日文書寫以及中文書寫,此文件的簽訂日期為明治四十三年,由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負責公證的官員為公證官吏代理臺灣總督府法院書記。
可以看出文中以中文書寫欲買賣的地方為廷寮坑庄外藤寮坑一帶,並用筆畫出大概的位置,雖然受限於時代背景下無法精確的描述,但是文章書寫工整且嚴謹的用詞可以看出當時的臺灣人已經有受過一定程度的教育,且前往法院公證具備現代社會嚴謹的做事情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