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焚化爐自環保署核定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一後,各界爭議不斷,包括環境汙染、鎮民提議焚化爐公投、回饋金配、垃圾不足以焚燒等,故列為苗栗大事件之一。
台灣由於經濟發展使得垃圾量遽增,原先掩埋或棄置垃圾的處理方式造成衛生問題,且掩埋用地也將近飽和。於是民國82(1993)年起,環保署確立垃圾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走向,朝「一縣市一焚化爐」邁進。民國85(1996)年苗栗縣區域垃圾焚化廠預計以BOT方式進行,即建廠用地由政府提供,營運期間政府必須保障垃圾量,並按月支付廠方處理費用。原先預定在通霄鎮興建,因鎮民抗爭改設在竹南鎮海口段,同年通過此焚化廠興建案。因竹南預定地內為紫斑蝶重要棲地,以及濕地之所在,環保團體反對興建焚化爐。民國(92)2003年裕鼎公司與苗栗縣政府簽約完成,數月後竹南焚化廠施工單位違反環評決議,未清除廠址原先堆積之6萬立方公尺的垃圾逕行施工,將破壞掩埋垃圾時所設置之防水層,造成地下水污染。環保局發出處分書,但廠商並未完成改善。至民國94(2005)年,竹南鄰近的台中與新竹地區的焚化爐發生垃圾不足,甚至低價搶垃圾的狀況,竹南廠也蒙上該項隱憂。相關爭議不斷之下,民國97(2018)年苗栗縣垃圾焚化廠啟用,後續回饋金分配等問題持續發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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