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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教師法第八章教師組織修正主旨說明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政策部於2007年11月23日發布本份「教師法第八章『教師組織』修正主旨說明」文宣。一、教師職責與國民教育權利密切相關,屬於公共部門成員之一環,依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解釋:教師提供之公共服務應屬「非必要服務」之範圍,故其具備「勞動者」屬性毋庸置疑,原應依據憲法及勞動法相關規定,賦予教師完整之勞動三權;惟因我國社會文化及大陸法系傳統之差異,加以現有教師之工作條件部份亦比照公務人員,故若逕自適用偏重「私人部門」性質之「勞動三法」,不免有所扞格,遂有於教育法制中保障教師勞動三權之政策方向。二、目前各級教師組織之設計,原即具有職業工會之特色。加以教師之工作條件與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有頗多差異,且大多數教師為國民中小學教師,工作壓力及負擔十分繁重,實屬「教育勞工」。因此教師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比照一般職業公會或人民團體並非妥適,而應著重落實教師勞動三權之保障,進而追求專業自律。惟現行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部份僅有三條條文,實過於簡陋,不符需求,應參照相關法律體例予以充實。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7/11/2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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