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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教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全教會意見說帖4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10年11月30日發布「針對行政院980423送立法院審查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國教師會說明」文宣。其中反對刪除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應邀教師組織參與訂定,教育部與教師組織共同訂定教師相關辦法應予維持,提出本說帖四。原教師法第27條有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一、至少應保留第一、三款:於教師法中第二十六條保留教師會,第一、三款不涉教師工會競合問題,應予以保留。二、第二款暫保留:在教師工會完成與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協商聘約前,原聘約或聘約準則應維持有效狀態,方便教師與學校遵循。三、第四款暫保留:教師工會未能派出代表前,教師職業組織應繼續維持派出代表於退撫儲金監理委員會。四、除申訴制度維持外,聘任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應有教師職業組織派出之代表,本法明定教師會參加之各類組織,教師工會未能派出代表前,建議維持由教師會派出。五、同意刪除制訂教師自律公約:現行雖各級教師會多數訂有教師自律公約,惟因不論教師會或未來之教師工會皆非強制入會,教師自律公約無法發揮實質功效,爰同意刪除。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0/11/3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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