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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教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全教會意見說帖3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10年11月30日發布「針對行政院980423送立法院審查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國教師會說明」文宣。其中反對片面由教育部或學校(專科以上)訂定一定工作時數,提出本說帖三。對教師法18條之一,教師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應由工會協商理由有:一、教師除依課表上下課外,其餘時間,不論是否在校,都需隨時提供學生、家長之諮詢與輔導等服務,或督導學生早自習、營養午餐、午休及環境打掃等,更需備課,準備評量。因此,教師之工作本不應僅以在校時間來律定教師之工作服務內容,事實上,學校教師每日工作均已遠超過八小時。故2003至2005年間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協商請假規則時,與教育部尚有「教師上班為不特定時間勞務之執行,故無法明訂上下班時間」之共識。二、公教分途為目前之主流,民國1995年教師法全面改派任為聘任後,更確立聘僱雙方關係。2010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工會法已開放教師組工會,2008年1月9日總統公布之團體協約法中亦有「工時」為團體協約約定事項,教師一定時間在校內服務係屬契約權利事項,應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因其工作特性與工會協商。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0/11/3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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