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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教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全教會意見說帖2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10年11月30日發布「針對行政院980423送立法院審查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國教師會說明」文宣。其中反對行政院對教師評審委員會刪除教師代表比率,提出本說帖二。對教師法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代表應予以保留之理由:一、教育乃是專業工作,教師與醫師、律師、會計師同為具有專業技能之工作者,關於具教師資格者是否能夠勝任現職工作,以同為具專業技能之教師最瞭解。此為原條文之立法意旨。二、依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本條修訂之理由係以教師成立工會後,屬於「勞方」,應將校務經營管理權還給「資方」。唯教師本屬受雇者,教師不因工會法實施而失其專業性,故關於教師聘任相關事宜之專業判斷與工會法實施無關。修訂理由與修訂條文係屬不當連結。三、現今規定實施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對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亦能發揮功效。應加強者為學校行政人員處理不適任教師之主動意識及能力,方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0/11/3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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