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10年11月30日發布本份「針對行政院980423送立法院審查之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全國教師會說明」文宣,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教師職業組織代表應予以保留之理由。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訂教育應保持中立,而教育工作係由政府、家長、教師共同構築,故關於教育事務自應有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方能凝聚共識、確保政策中立。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訂教師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專業自主權應予尊重。教育審議委員會所為之決議與教師之權利義務、專業自主有高度相關,會中自應有教師組織代表,就教師之權利義務、專業自主相關事宜為意見表示,方符合教育基本法之意旨。三、現今各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教師會代表僅是少數,對會議之決議難有影響力。卻能避免行政機關剛愎自用,以保障教育之中立性、專業性,故不宜廢除教師職業組織代表。四、廢除教師職業組織代表,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若有違教師專業自主,廣大基層教師恐難接受,於政策之推行即有不利。後附「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全教會修正意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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