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2006年3月14日召開「研商『教師法修正草案』」第2次會議」,該次會議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途因故離席。討論事項為「教師法修正草案」。說明:依據本(2006)年2月7日「研商『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次會議」決議,教育部已彙整相關修正意見詳如附件。決議大略為:一、本次會議討論修正條文如下:修正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4條、第29條、第32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9條等十九條條文。二、有關台中縣政府教育局所提書面修正意見,請相關單位參考:(一)第8條修正條文:建議第3項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任期為7年。」。(二)第34條修正條文:建議第1項增列「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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