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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4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教育部於2004年1月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明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授權依據。另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施行以來,實務上所遇相關問題於本次修正一併檢討,修正重點如下:一、明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法源依據。二、刪除現行考核辦法第二條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三、刪除現行考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之規定。四、明訂教師因病住院已達延長病假應考列規定;並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增列第四條第四項。五、明訂各校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標準。六、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七、配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成績考核委員會法定出席人數。八、配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績效獎金標準修正薪給總額之計算方式及實施日期。九、配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刪除公立幼稚園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4/01/14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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