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2003年10月17日召開「協商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發布後相關事宜會議」討論事項僅有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發布後落實之相關事宜一案。說明大略為: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2003)年9月9日發布,經同年月12日召開教育部業務協調會議討論,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發布後後續待處理事項包括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部分(第二十四條)、教師權利義務事項之處理方式(第二十四條之一)、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派出代表問題(第二十四條之二)、教師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會務假(第二十四條之三),教育部研擬附件:「教師法施行細則發布後本部後續因應及分工處理原則」。決議:一、附件所列待處理事項之完成期程,聘約準則部分,希望於2004學年度開始實施,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聘約之訂定,前置作業提前至2004年五月前完成。二、第二十四條之三待處理事項分如下三項分別決議: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減授節數;有關會務人員之定義及範圍,原則性規範;補助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減授節數鐘點費部分;教師法施行細則發布後教育部後續因應及分工處理原則修正如附件。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