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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4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北縣建議

臺北縣教師會於2003年9月1日提出本份對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修正意見。一、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採認運用之迷思:四條一款、四條二款需全部符合各目條件、四條三款只需符合其中一款即成立。曾有學校考績委員會出現的思考邏輯為,受考核人不符合四條一款各目所列即為四條二款,不符四條二款各目所列即為四條三款。但以整體條文立法理由深入研究,恰如其反,應先檢視受考核人,若無四條三款各目所列,即應考核四條二款,不符四條二款各目所列,即應考為四條一款。為避免條文運用解讀之不同,建議增列第五項(文字待精確研議後提供)。二、草案第八條增訂「各校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標準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訂或授權由所屬各級學校另訂獎懲要點」:本考核辦法法源依據既已欠缺,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若再出現轉授權訂定,將使法規體系更形紊亂;獎懲標準全國應統一,不應差別對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訂或授權由所屬各級學校另訂,標準不一,將出現認定不同之困境、徒增申訴業務之困擾;建議保持原條文或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三、原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主席之產生,應由全體委員推舉,始符合民主程序機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3/09/04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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