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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8#920111理監事會2-132附件11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2003年1月11日第二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理事長選舉方式案,除修法小組提案外,也有張輝山理事長提案,並以此對照表作為提案附件。最主要的修正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理事會置理事卅五名,其中理事長第三屆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第四屆之後由全體會員教師選舉罷免之﹔各地方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地方教師會未成立之前其分會會長為代表該會之候補理事﹔其餘九名理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並置候補理事五名。」第二項「理事就理事長以外之理事互選兩名為副理事長。理事只能選擇擔任選舉理事或當然理事之一﹔選舉理事去職擔任當然理事之後,不得回任選舉理事。」;第十五條第二項「理事長請假時應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都請假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第三項「理事長之辭職由理事長向理事會書面提出;理事長辭職或無法再行視事,其任期未超過一半時應補選,已超過一半時由理事就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位擔任理事長。補選或推選理事長之任期至原任理事長任期屆滿為止,不計入理事長連任次數。」。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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