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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8#911027全教會2-12理監事會決議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於2002年10月27日第二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四,修正全教會章程第五條理事長選舉方式案。說明大略為:依憲法第十四條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9號解釋文之精神,人民結社自由係憲法明訂,即所謂社團意思自主之原則亦應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為落實教師團體自主及堅固執行的效益,現階段全教會理事長宜採由會員代表「直接選舉」將更具民主之正當性。辦法是修正章程第十五條為「理事長由全體會員代表直接選舉之,並為當然常務理事。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六人 ,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理事會決議事項;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副理事長兩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若其任期未過半,則應由全體會員補選之;若其任期已過半,則由常務理事就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理之。」本案決議:交由修法十人小組討論研議並對章程整理檢視,於下次理事會議提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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