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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7#中縣修法建議

針對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與教育部於2002年11月協商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台中縣教師會投訴委員會楊振標主任委員提出第9章申訴及訴訟不宜大幅翻修之建議。第29條不宜將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 措施兩字改成行政處分 ,因就可提申訴之範圍來說,措施比行政處分來得寬廣。第30、31條不宜類比,修法方向,將 省、縣二級申訴制度改成一級制,貿然更改將更難達成將法治思想引入封閉、傲慢的教育行政系統的理想與對教師權益的維護。申訴拿掉省級是政府組織精簡,但省級評議委員可多些中小學教師,反應基層實況,對教師權益的維護,將比中央、縣二級申訴制度好。第32條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如有違法並應議處相關行政人員之責任 ,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育組織。第29條修正為「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其組織級評議準則除教育部另定外,準用訴願法之規定。」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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