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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3#輝山回待釐清問題

教育部教研會針對行政院2002年11月1日審查會議決議,及同年4日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協商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提出九個待釐清的問題。全教會張輝山理事長回復如下:一、教師組織之定位:選擇修訂教師法,以教師會為教師之專業及勞動組織。二、大專院校及中小學切割問題:以教師會的專業及勞動組織而言,並無切割的問題。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機制:與教師會組織無關。四、教師法屬性:在待遇退撫問題上,屬於基本法;其它部分屬於普通法;相較於其他法律是特別法。五、不適任教師處理:與教師會組織無關。六、教師應負之義務,不宜將宣示性道德條款列入:非常同意。七、強制加入教師會:教師會是職業團體,我國所有的執業團體都是強制入會的。八、教師專業與教師自律之平衡:強制入會配合教師專業進修、檢定評鑑及增訂全教會應成立自律委員會,處理違反自律公約之案例。九、準用勞動三法疑義:教師會的定位既然是專業及勞動組織,其專業部分歸教育主管機關管理,其勞動爭議 當然歸勞工主管機關管理。如擔心以上問題可於法中規定或施行細則中規定。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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