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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6#教部待釐清問題

教育部針對行政院2002年11月1日審查會議決議,及同年月4日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協商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由教研會提出教師法修法尚待釐清的九個問題。一、教師組織之定位究係選擇適用工會法、修訂教師法或另訂教師團體法問題。二、大專院校及中小學之定位及切割問題應予釐清。三、配合大學法人化政策,檢討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機制。四、釐清教師法究屬基本法、普通法或特別法。五、學校對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等情事,行政院表示不宜由主管機關直接介入處理,應研擬較為妥適之處理機制。六、有關教師應負之義務,應該簡單、具體、明確,不宜將宣示性道德條款列入。七、有關強制教師加入教師會問題,是否有確認教師共識之機制。八、教師專業與教師自律之適當平衡,應有完整規劃與配套。九、準用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法及工會法之問題,在未釐清教師會之定位前,對於爭議處理之管轄權、處理機制、流程、仲裁機關等易生適法上之疑義。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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