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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2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全教會手冊2#教師法911117版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為與教育部協商教師法修法,於2002年11月14日提出教師法修訂草案,並於同年月17日再修正紅色字體部分,對有關準用部分作修訂建議。17日修正14日版本的部分,有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修正為「教師會於協商聘約準則或聘約,其效力與存續期間等事項,準用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並新增第六項「教師會於處理因聘約準則或聘約,所生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其調解、仲裁、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罰則等事項,準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及第七項「教師會於處理前項爭議,經調解無效,準用工會法第廿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原第三項比照2000年7月19日總統公布教師法版分列為第三、四項,原準用工會法的第四項刪除。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2/11/22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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