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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三年(1833)堂侄張煥亮、張煥業、張煥符與堂叔為鬮分土地同立合約字

本件是為了鬮分所得家產,彼此訂定之共同規約,道光十三年(1833)堂叔大梅因承祖命與其兄大桂,鬮分先祖向溫同信購得霞佃尾之二塊田地,一為二甲五分六厘、一為一甲二分五厘。二人各分得一甲九分零五厘,然因二塊田地大小無法均分,因此大桂得北邊的一甲九分零五毫之土地,大梅分得南邊的一甲九分零五毫之土地,而其祖購得之一甲二分五厘土地係屬於大桂應分鬮內。而二甲五分六厘土地則大梅分得一甲九分零五毫,而其大桂分得六分五厘五毫,今因大桂已過世,大梅恐有田無據,日後生端,大梅與堂侄相議,請公親同立合約字,付堂叔大梅執憑,保此南邊水田一甲九分零五毫係屬於大梅鬮分物業,日後不敢生端。恐口說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基本資訊

  • 創作者
    張煥亮 宗岳 吳德義 張大梅 張大桂 張煥符 張煥業
  • 創作日期
    成文日期:道光十三年(1833)
  • 作品語文
    中文
  • 全集/系列名
    臺史博臺灣圖像
  • 相關地點
    半線保霞佃尾 今彰化縣和美鎮內
  • 地點名稱
    一甲/水田
  • 緯度
    22.6002/24.7432
  • 經度
    120.339/121.26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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