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為分別規定礦坑通風設備的需求,像是開鑿礦坑時應有入風口和出風口的設置,使新鮮的空氣能夠流入礦坑內,達到提供氧氣、散熱和降低礦坑內有害氣體量的作用,因此若坑道內空氣量、通風系統有異狀時都要立即測定氣體含量,因應狀況發生,維持良好的通風系統是礦廠安全內很重要的控制措施;在瑞三鑛業本礦於民國68年11月4日的安全檢查報告中,便有針對通風系統的問題提出很多的改善建議,像是本礦卸道左七片下斷面狹窄的部分容易阻礙通風的風量運送,為了通風系統的良好運行得進行擴大改修,又卸左十一片巷底的支架需要改由遵守規定以一公尺之內的架設方式作為安全考量,並將支架過低者進行改修,以維持礦場安全守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