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為礦業權主應於礦坑作業開採時,為因應礦工作業安全環境需求以及開採作業施行所應要設立的設施,在《礦業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節通風為規範礦場內佈的通風系統相關規定,像是規定入風坑的風量多寡,應以坑內同時作業最多人數為標準,礦場坑內作業場所所需要的風量,由作業人數、甲烷或有害氣體量、自然發火推估的可能性以及坑內溫度和濕度因素適時進行更動,而為了控制通風則需要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遮斷壁、風門和風橋設施來促成通風;瑞三鑛業本礦在民國68年(西元1979年)8月21日的檢查報告中,便有針對在本礦內三通排風口的風門有損壞情形,需要進行添加一扇風門以防漏風,西卸採煤面有風量流失情形造成風速降低需要進行改修,東卸風道已貫通可以進行裝載風門設備,讓礦坑內的通風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