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中第四節為針對煤塵控制所設立的相關法條,主要為規定礦場負責人應針對坑內各場所堆積的煤塵進行定時清理,以防止煤塵爆炸傳播,設立石粉棚或是水幕,以含有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下的石粉作撒佈,還有採取適當灑水的控制措施於採煤作業主要的工作區域範圍和其他容易造成煤塵飛揚的場所;在民國68年(西元1979年)6月25日由安全檢查人員劉文堂的記錄中可以看見本礦本卸道下段兩邊有煤塵煤屑堆積的情況,需要在派員進行清掃後撒佈足量的石粉65%以上,於又卸道左九片頂則是要增設灑水設備,防止煤塵飛揚以及減少煤屑堆積的情形,左十一片複線內有開關裝置過於靠近軌道邊,安全起見建議將開關吊高或是移至安全距離之內,以各項的安全考量建議來避免災害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