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坑內為了運輸煤礦的需求,過去皆為使用輕便鐵道的礦車作為運輸工具,因此平時對於鐵軌的維護就需要去定時清理及注意,在《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便有規定使用軌道運輸的坑道,除了坑道截面要符合通風系統的設定之外,車廂與礦坑牆壁應各保持五十公分的安全距離,以及檢查鐵軌之間接頭是否有完整接合,軌道上的土石要進行清理等;像是在民國68年(西元1979年)5月29日的安全檢查報告中有記錄本礦右九片五十公尺外的鐵管過於靠近軌道會影響礦車搬運作業,因此需要將鐵管移至適當的安全距離,右九片則有電纜落到支架外側因此遭到礦車輾壓,為了保護電纜設施和礦車行進間的安全,需要先行將電纜移入適當位置,例如:支架內側或是將支架進行改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