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為針對傾斜度達四十五度以上的斜坑,坑口與其他坑道的交叉通道之處,應該要設有防止礦車逸走、墜落和人員跌落的安全設備,礦車主要由礦車本體和插針、拖板、鉤環連接器以及三環鏈組成,因此在進行安全檢查時除了針對礦車本身之外,也會對其他的工具配件一併納入檢查,安全檢查人員劉文堂在民國68年(西元1979年)5月4日復興礦檢查報告中的礦車抽查事項便紀錄有114車號的礦車插針需要進行更換以及606號礦車的插針也需要有更換的建議,以及其餘建議改善事項包括一斜坑左二片未確實庶斷通道,安全顧慮緣故需要先行派員進行封閉措施,本卸通右三片下至又卸頭的排水溝內有落石堵塞影響水流排出,要將落石排除維護礦坑人員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