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8年(西元1979年)4月26日安全檢查人員郭佳雄在瑞三鑛業本礦進行例行性檢查之後於卸道五百公尺至六百公尺處,發現坑道兩邊有煤塵堆積過多的問題,需要派人進行清掃及撒布含量65%以上的石粉避免煤塵飛揚,於右片三百公尺處的支架斷裂需要進行更換,左六片三百公尺的電纜掉落在地面上需要重新進行懸吊,透過建議改善這些問題來達到礦場安全目的,以符合《礦場安全法》第十條中針對礦業權主應負責提供的安全設施,包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礦塵、岩層排除,可燃性氣體和煤塵爆炸的防止,礦場內火災發生和坑內出水災害,以及保障礦場作業人員的工作環境安全權益等事項,都是礦業權主向礦廠作業員工確保人身安全所設立的礦場安全單位管理工作和礦場安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