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為防止礦坑發生廢土石崩塌和土石鬆落的情形發生,在第一百五十二條便有規定相關作業事項,像是若有發現足以造成危害的廢土石應該優先進行清理清除,採煤面進行挖掘時應要有設置適當高度和寬度並因應地形需進行更正,坑道內的有鬆動危險的土石需要設置防止土石鬆落的裝置,於礦場的主要運輸道路及礦坑內設置排水設施,像是排水機和排水溝槽等設施,以達到礦坑開採防水的功能;安全檢查人員劉文堂於民國68年(西元1979年)4月26日的檢查中發現本礦又卸道左九片位置的排水溝有土石堆積導致水源無法經由溝槽正常排放,需要先行將堵塞物進行清除,確保排水功能的正常運行,並由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於每一日檢查排水機是否有正常運行,進行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