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為針對礦場需要聘請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規定,像是有雇用礦廠作業相關人員三百名員工以上的煤礦企業,便需要設有礦場通風管理員來處理礦廠內的通風系統相關管理的作業,以及經檢查後礦坑內有通風不良紀錄的礦業公司,也需要額外增設礦場通風管理員的職務,並在繪製礦場安全圖時將通風坑道、通風方向做明確標示及其餘通風相關設備,確保礦坑內處於通風狀態良好的狀態進行礦業的開採;在建議改善事項中記錄本礦內有積土過高堵塞,造成通風在坑道內運行受阻的情形,因此需要將廢土去除,並改修擴大坑道增加通風效率,另外又卸輕便軌道部分則有些枕木已經腐爛不堪使用,需要先行進行更換修繕,以利礦車在坑道內的運行安全以及生產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