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礦場員工在進行礦坑開採時的作業安全以及符合《礦場安全法》第25條「礦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佩帶必要之安全防護裝備。」規定,瑞三鑛業公司在向台灣省礦務局申請增加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的採購數量之前,已有自行先向青島公司以每個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六百五十元的價格購買三十個做為庫存的補助使用,並在9月30日之前進行公司內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的現貨清點之後,在尚有十七個庫存及另行採購的情況下,因應器材到貨時間約為六個月以上,再另行申購七十個惠請台灣省礦務局統籌之後由國外進口辦理採購;一氧化碳若濃度過高時容易造成昏厥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經檢測氣體濃度超量時,則須立即退出礦坑,並封閉坑道避免礦坑開採人員吸入過多的氣體產生身體不適或是昏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