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內之自動安全訓練推行,源自於《礦場安全法》第十四條中說明:「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且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此文史資材為「煤礦作業人員自動安全訓練受訓人員名冊」,其內容提及於民國74年7月23日,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礦作業人員,進行自動安全訓練的受訓時間,本次訓練之受訓對象為:俞聰明、林玉堂、陳阿明、潘順和、廖有為、謝正天、王通來等之在職的改修工人,共計有五十五名參加,並且皆有通過安全普訓或是新工安全訓練證明,名單有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和證書號碼來作成名冊做為紀錄,以防假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