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史資材為台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儒侯,於民國68年8月11日,發函至瑞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省礦務局,說明依照《礦場安全法臺灣省煤礦施行細則》之225條規定辦理,民國68年8月17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瑞三鑛業公司與台灣省礦務局合作,在侯硐礦場之瑞三鑛業所訓練教室,共同辦理與進行礦場救護訓練的課程,並由公司指派的安全課員工,和其他安全督察人員共計二十名職員參加受訓,主要為針對救護相關學科知識做課程講解,再加上配合實際救護操作來讓礦場救護的觀念給學員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在受訓人員進行訓練時,需要自行攜帶工作衣、瓦斯檢測器、工作鞋等作業用裝備工具,以及訓練職員應對能力,可以在礦場發生緊急狀況時發揮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