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拍攝於民國60年代的瑞三整煤場,紀錄了礦場女工的選煤作業。在民國53年的礦業政策規定女性不能進坑工作,在這之前女性往往是坑內男性的助手,在這之後,女性僅能在坑外從事如選洗煤、推車、開機關車、煮飯燒水等工作。許多女性表示,雖然政策是好意,但坑內與坑外的薪資常常差了三倍之多,在坑外的薪水較少。像是洗煤的工作薪水是算日薪的,一天工作時數為八小時,有時候也可以選擇加班,加班時間到晚上十點。加班會有加班費,以小時計算,加班的薪水比早上的薪水還要高,加班後還會有用煤炭作燃料煮的簡單點心,像是麵食或米粉湯等。有許多婦女,為了節省家中煤煮飯的開銷,礦場下班後會到捨石場或捨石山下面撿拾剩下的細碎煤炭帶回去燃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