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搬災變於礦場災變之中,所造成之影響雖不及爆炸災變與落磐災變嚴重,其亦為煤礦場中常見之意外災害之一,若平常無妥善管理礦場與注意安 全,可能會造成礦工摔傷骨折,更甚者則造成癱瘓亦或罹難死亡,不論是對於公司、礦場或是員工礦工,均為不可忽略之損失。
民國67年6月15日,台灣省礦務局受瑞三鑛業公司董事長李建興來函,說明以《礦場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辦理,為了增加在職領班人員,對於運搬災變的防止及應對安全智識,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在民國67年6月11日,下午一時於建興會館安全訓練之第二教室,舉行第十四期之安全訓練課程訓練,期針對於運搬災變發生原因、處理順序步驟,以及平時應注意的礦場安全事項,進行課程參與與實作操作以了解相關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