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6年7月4日,由台灣省礦務局局長邱岳發函給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需要請瑞三鑛業派遣相關在職之領班人員全數參加進行受訓,並附有礦場在職領班人員課程表。受訓地點則為瑞三侯硐礦場,且所參加受訓之人員,應要自行準備自身於礦場中作業時,所配戴之工作衣服、鞋子、帽子,與攜帶瓦斯檢定器等相關作業所需器材。
受訓者為員工魏正吉及其餘四十五名礦工,在民國66年7月18日分為復興礦、本礦上部、本礦下部共三組,參加由公司舉辦的安全訓練課程,為針對礦場在職領班人員安排自動檢查要領、保安儀器使用方法等課程主題,並在最後則有坑內現場自動安全教育實習在建興會館進行,學習檢磐瓦斯測定器的運用,與實施測驗檢定受訓人員之學習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