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渡期(三)
直到馬女士結婚後,又進行了第二次改建,從原本加上閣樓的兩層樓改建為三層樓。並將房屋的泥牆換成磚牆,因馬女士的先生有認識同期育幼院的同學是做建築的,因此也於民國78年完成了第二次改建。但當時馬女士不知道眷村改建是要申請的,需要得到政府准許才能增建,這也影響到遷離眷村時的補償金,當時政府的補償依據是依照原有的坪數,自己加蓋的坪數不列入補償範圍。以馬女士家來說,原來只有6坪,後來私自增建至12坪,如果當時有向政府申請就能獲得12坪的補償,但是因馬女士家並未提出申請,這額外6坪便無法獲得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