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4年(1975年)4月12日,依據《礦場安全法》與《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之規定,台灣省礦務局局長邱岳函請台灣區煤礦同業工會,以及其他礦務局之瑞芳、汐止、三峽、關西、頭份等保安中心,針對六十五年辦理礦場安全教育訓練,並將計畫辦理時間、地點、訓練內容回報礦務局做審查,並依照「礦場辦理自動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乙份來做為規劃參考,並附上參與在職安全領班訓練班學員名冊。
訓練實施要點中提出安全訓練以礦務局所製之瓦斯災變預防、通風保安、煤塵爆炸防止、炸藥保安、機電保安、運搬保安、瓦斯突出預防、坑內火災與自然發火、保安儀器使用法、自救呼吸器使用法、礦場救護、急救法、遵守安全規則等共計有十四篇幻燈片電化教育為主,可供拷貝使用,而又以課堂授課為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