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4年(1975年)9月23日,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建興發函台灣省礦務局,說明依照《礦場安全法》法令第十四條之規定,為了預防礦坑內發生瓦斯爆炸災變,以及提高保安領班瓦斯檢定器實施使用與相關保養技能灌輸,有關瓦斯災變防止常識起見,茲訂於同年9月24日起至26日,共計三天在侯硐礦業所會議室舉辦第八期保安領班安全訓練班,並依照法規規定,安全訓練班之課程有瓦斯爆炸災變諸問題內容研討、檢定器使用與保養技術研討等,主要參加對象則為安全領班,預計參加人數加上領班人員計有五十一人,亦會請台灣省礦務局瑞芳礦場保安中心派人員蒞臨指導。
於右上角蓋有「送交侯硐礦業所」之藍色用印,並檢附有安全計畫實施計畫表、課程計畫表以及參與人員名冊於後。


